诺恩集团
18121201985
400-667-1297 

最新动态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最新动态 >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 来源:上海人大网站
  • 发布时间:2021-10-27 18:43:39
  • 返回上级
关于《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的公示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即时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为更好地推动条例落地,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本次监督的重要内容聚焦各有关部门制定、修改相关配套文件、措施,逐条逐款落实条例规定的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领导小组的部署,本次监督共确定条例的70条(153款)作为监督内容。经督查,现将相关部门出台的条例配套政策和措施情况汇总如下,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调研组
2020年12月10日
注:“已出台配套政策”以牵头部门抓总文件为主;加粗部分是2021年1月-2021年9月新增配套政策或措施。
序号
事项
条例规定
对口部门
工作落实情况(配套政策、措施机制等)
拟出台政策及备注
1
建立推进机制
    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委等
    市政府已建立全市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市、区两级均已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各部门参与的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办〔2021〕1号)。
 
2
加强制度创新
    第五条第二款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1、自贸区管委会
 
 
 
 
 
 
 
     2019年7月30日,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一业一证”改革的决定》。
     2019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
     2020年4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办〔2021〕1号)。
    2021年8月26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服务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改革措施》(浦市监办〔2021〕160号)。
 
 
 
2、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0年3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沪自贸临管委〔2020〕143号)。
    2021年2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推进集中行使行政事权系统集成改革方案》(沪自贸临管委〔2021〕93号)。
 
3、市科创办
     2019年,市科创办制定《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和《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
    按照市政府关于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受市级部门委托实施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做好56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深入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其中52项事权已辐射至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由各分园管委会或所在区政府根据需求承接。《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和《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上海科创办正在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制订“十四五”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待管理办法依程序发布后,上海科创办将抓紧制订并发布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4、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2021年9月,印发《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中央商务区“十四五”规划》。
 
3
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合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1、市发改委(示范区管委会)
 
 
 
 
     2019年1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
     2020年7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
     2020年9月,三省一市信用、生态环境部门共同修订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
     2020年10月,市发改委与浙、苏有关方面共同对外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版)》。
  2021年1月,市卫生健康委与江苏、浙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卫生监督联动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3号)。
  2021年3月,市气象局根据上位规章修订,结合长三角气象法治工作一体化,颁布新《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沪气规发﹝2021﹞1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会同浙、苏、皖三省气象部门进行了联合讨论,并最终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实现气象社会管理的政策协同。
    市发改委准备制定《长三角市场主体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加强长三角市场主体基础数据交换。
 
 
2、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8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共同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方案》及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上海发文号:(沪市监规范〔2019〕9号)。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2020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
  2020年11月16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0〕545号)。
  2020年12月8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第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质发〔2020〕585号)。
  2021年1月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水质总有机碳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沪市监认检〔2021〕11号)。
  2021年1月1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长三角地区食品经营监管工作合作事项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1〕42号)。
  2021年3月1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等2项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的公告》(沪市监标技〔2021〕155号)。
  2021年3月19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等3项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的公告》(沪市监标技〔2021〕161号)。
    2021年6月25日,制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试点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质发〔2021〕356号)
    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拟统一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合作,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科技一体化发展合作,加强反垄断执法协作,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合作,强化法制计量领域合作互认,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
4
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
     2018年3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1.0版)。
     2019年3月,出台《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即营商环境改革2.0版)
     2020年1月,出台《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3.0版)。
  2021年2月,出台《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即营商环境改革4.0版)。
    市发改委拟根据世行、国家评测指标整改情况,推出营商环境改革4.0版。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各部门落实营商环境3.0版,世行指标对标改革的122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和落实,共计出台政策文件24部。
5
市场准入
    第十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市发改委
     2020年4月,市政府对本市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8年底印发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的通知(沪经信调〔2018〕990号)将停止更新和发布。
  市经信委拟出台《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经信委
     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沪府办发〔2020〕1号)。
     2020年,市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0〕10号),《上海市产业绿贷支持绿色新基建(数据中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经信节〔2020〕652号),《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产业规划》的通知(沪经信规〔2020〕743号)。
    2020年7月,市经信委印发《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6
扩大开放
    第十一条  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市发改委、市商务委等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0〕3号)。
    市商务委拟2021年修订《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市交通委加强对航运相关国际组织落户本市工作的跟踪和推进,目前正在引进亚太运输资产保护协会。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市商务委
     2019年7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2019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号)。
     2020年11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
    2021年6月,市政府发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7号)。
    2021年8月,市商务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7
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等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0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1〕182号)。
    2021年7月,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印发《贯彻三部门<通知>精神本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2、市高院
 
 
 
     2020年1月,市高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签订《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与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签订《关于共同搭建企业、企业家法律服务平台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3、市检察院、
     2020年7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依托智慧公安系统平台,多元监测经济犯罪风险因子,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00余条,第一时间开展落地打击,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上门帮助民营企业查找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指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遏制职务犯罪滋生空间,促进企业提升抵御经济风险与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市民政局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沪社团〔2018〕2号),其中《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019年5月,市民政局修订《上海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都规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8
平等对待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第二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市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等部门
     2020年,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5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措施的工作方案》后,由市司法局牵头开展对本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对各部门反馈情况进行梳理研究,未发现需清理的规章。
  2021年4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5号)。
  2021年3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3号)。
  2021年3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2021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款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1、市住建委
 
 
 
 
 
 
 
 
 
 
 
 
 
     2019年,市住建委出台系列文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2019版)》(沪建招〔2019〕4号),2、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792号),3、《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2020版)》(沪建建管〔2019〕739号)。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139号);8月出台《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10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84 号)。
  2020年12月,市住建委会同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出台《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23号)。
    2021年二季度,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市、区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6月至8月间,组织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监督评价。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完善内控规则和自查机制,规范自身业务活动。同时,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中继续高度关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市住建委拟研究修订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持续完善施工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建设和完善工作,并在招投标中进一步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委拟在统一招投标平台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一系列长期性、覆盖面更大的政策措施,如《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
  市住建委拟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常函询、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拟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中高度关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第四款  本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市发改委等
     市发改委出台《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工作方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网三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试行)》、《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等文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1〕47号)。
市发改委拟研究制订《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拟出台《上海市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进展:这两个文件拟于三季度出台】
9
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等
     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2019年,市场监管局出台《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反垄断执法人才库管理办法》、《反垄断执法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不正当竞争有关工作的意见(沪市监竞争〔2020〕46号)》。
     2020年7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0〕344号),2020年向社会推出“竞课堂”系列品牌课程。
     2020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上海市地方标准,为全国首个引导企业全方位开展竞争合规建设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2020年8月,沪苏浙皖市场监管局签订《长三角地区加强反垄断执法协作备忘录》。
  2020年1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举办长三角首次反垄断执法协作培训班,来自上海、江苏、浙江及安徽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条线近百名执法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
  出版《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释义。
     2019年7月,市民防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人防行业整治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沪民防〔2019〕49号);2020年8月,签署《沪苏浙皖人防办关于推进长三角人防行业市场一体化发展协议》。
   2021年6月28日至7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系统内执法骨干参加“竞课堂•反垄断专业课程培训”。印制公平竞争审查宣传海报,向各相关政策起草部门发放,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进一步加强制度倡导力度。
    市市场监管局拟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长三角反垄断执法一体化合作事项的通知》。
10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市经信委
     2019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制定《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
  2021年2月发布《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21〕109号)。
2、市财政局
     2019年,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标准,相关文件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
  2021年2月,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1〕3号)。
  市人社局《关于本市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4号)。
3、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建立政策精准落实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宣传辅导,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推进“银税互动”,会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推进“银税互动”合作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性成本。
11
中小投资者保护
    第十六条  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2020年5月,上海证监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线上举办“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地区投资者保护网上宣传活动;6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诚实守信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宣传百日行动。
     2020年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26号),对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了规定。
 
2、市检察院、市高院、公安局、司法局
     2020年1月,市高院与市工商业联合会签订《关于加强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意见备忘录》;与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签订《关于共同搭建企业、企业家法律服务平台的合作意见备忘录》。
     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深化服务保障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市公安局建立上线“非法集资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登记平台”,为全国的涉沪企业投资受损人员提供在线登记服务,并及时公布案件侦办进展情况,有效提升中小投资者报案登记及信访接待的便捷性。
    
12
证照分离改革
    第十七条  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等
     2019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20〕126号)。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市监法规〔2020〕80号)。
  2020年12月,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公通字〔2020〕174号),明确对“保安培训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4个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2021年1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2020年8月,市审改办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
    2021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
    2021年8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沪交法〔2021〕626号),按照各项改革方式深入推进,并明确各改革事项落地时间。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出台。
    市卫健委已拟定《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相关文件正在走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正在研究推进自贸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改备案的相关文件。
 
  拟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计划9月中旬发布)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2019年7月30日,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一业一证”改革的决定》。
    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办〔2021〕1号)。
    2021年4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1〕5号)。
    2021年5月17日,市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卫法规〔2021〕7号)。
    2021年5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的通知》,分类推进改革举措,进一步简化许可审批流程。市市场监管局与新兴行业分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于6月28日联合下发了《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科委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版)>的通知》(沪市监注册〔2021〕381号)。该目录涵盖了电竞、数字经济等新产业,将进一步提升新兴行业的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为新兴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形成了上海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目录共计519项,涉及46个审批部门,规范落实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事项之间的全程信息化衔接。
     2020年2月3日,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涉企经营范围规范化系统正式上线,实现“勾勾选选完成经营范围申请”。
13
涉企收费事项规范
    第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市财政局、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上海市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财税〔2019〕45号)。
     2019年12月,市发改委发布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市财政局按年度编制发布《上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上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0年12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上海市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沪财税〔2020〕42号)。
    市财政局严格落实财政部收费基金“一张网”公开制度要求,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上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继续按照“一张网”管理要求,结合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变化情况,对目录清单相关事项内容进行及时调整与动态更新发布。
    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
市发改委、住建委
     2016年8月,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在本市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643号),2019年6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治理打击违法行为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385号)。
    市住建委按照已出台相关文件的要求,持续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
14
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牵头推进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局出台《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2014年9月,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修订为《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沪社团〔2018〕2号)。
     2019年,市民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出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19)387号)。
     2020年,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出台《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0)15号)。
     2020年4月,市民防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民防协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沪民防〔2020〕34号);2020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防工程行业协会管理的意见》(沪民防〔2020〕135号)。
    2021年拟修订《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出台《上海市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办法》。
     2020年3月,市民政局会同市工商联等出台《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本市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
    2021年8月,市市场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团体标准典型案例征集宣传活动的通知》(沪市监标创〔2021〕443号),提高全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认识,引领社会团体更好制定和实施高水平的团体标准,推动本市团体标准有序发展。
15
履行政策承诺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闵行等区先后制定《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闵行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办法》等文件,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将拆迁条件、房源选择、补偿情况等事项全过程公开,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未发生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的行为。
 
    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16
清理拖欠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1、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预算编制时,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项目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据实安排,切实保障重点支出和刚性支出;预算执行时,按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在《关于编制2022年市级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中明确:“各部门各项支出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纳入年初预算,确保不留‘硬缺口’;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进一步促进支出进度与实际需求的衔接匹配。”
 
2、市审计局
     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
     市审计局将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作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
    市审计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等要求,制定并落实《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纠正“凡投必审、以审代结”的做法。
3、市住建委
     2019年2月,市住建委出台《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20年,市住建委出台《关于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加强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316号)。
  2021年4月,市住建委出台《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4 号)。
    市住建委拟持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通过通报、纳入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严惩;加强跨部门协作,开展建筑工地联合检查。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
1、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有关部署和市服务企业联系会议办公室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清欠账款统计工作。2020年以来,本市市级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拖欠账款金额为0。
 
2、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在各类项目审计中持续关注重大项目审批效率、减税降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优化政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惠企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履行整改责任,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17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市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实现对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020年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7月,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2020-2021)》。9月,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内部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2020-2021)》。
     2019年10月上海与苏浙皖签署了《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书》;与北京等省市探索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协作,签署《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协议书》。
  2020年12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5日,市知识产权局印发《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从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加大知识产权严保护执法力度、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营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3月31日,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中国(上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建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
 
    本市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1、市高院
     市高院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长三角三省一市高院与知识产权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积极推进上海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诉调对接工作。积极落实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互相衔接机制。
   
2、市检察院
 
     2020年6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落实上海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市司法局
 
 
18
一网通办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
市政府办公厅及大数据中心等
     2018年10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
     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20〕55号)。
    2021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2021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沪委办〔2021〕8号)
    2021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21〕6号)。
    2021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初拟出台《“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
 
    第二款 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全面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20〕6号)。
    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20〕55号)。
    第三款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沪府办〔2020〕7号)。
     2020年5月,市审改办出台《关于开展“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线上线下不一致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2号)。
    2021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21〕6号)。
    2021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质量标准化研究院出台《“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DB31/T 862-2021,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并于2021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沪府规〔2021〕4号)。
    2021年6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专项立功竞赛活动的通知》(沪工总基〔2021〕99号),并分别印发市级和区级层面的实施方案。
 
    第五款 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已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涉外服务专窗。
 
19
改进窗口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市政府办公厅及其他部门
     2019年4月,在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6个区和市公安局开展综合窗口改革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市审改办2019年10月印发《上海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广综合窗口工作方案》,在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进综合窗口改革。
    拟出台《本市建立完善“一网通办”帮办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能力的工作方案》。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
    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试行)》(沪府办〔2020〕7号)。
    2021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政务智能办”试点的通知》。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建立“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19〕20号)。
    2020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投诉建议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沪府办〔2020〕49号)。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试行)》(沪府办〔2020〕7号)。
    2021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地方标准《“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DB 31/T862—2021)。
20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等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在内的市、区两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同时,加大向重点区域放权力度。
    2020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2号)。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2021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12号)。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021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12号)。
2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办公厅等
     2018年4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
     2020年12月,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公通字〔2020〕174号),明确对“保安培训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等4个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2021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加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力度,使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达到79项。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审批的相关部门
     2018年,市住建委制定有《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电子化审批》(沪建质安〔2018〕623 号),2020年6月,出台《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248 号)。
    2021年6月,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38号)。
     市交通委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等10个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基本涵盖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停车管理等主要交通业态。
    2021年7月,市交通委制定《上海市交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交法〔2021〕565号),在制度层面规范本市交通领域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具体实施。
     2020年,市水务局出台《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水务〔2020〕270号),印发《关于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0〕653号)。
     市生态环境局在本市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推行环评告知承诺。2020年3月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扩大环评豁免和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的通知》(沪环评〔2020〕57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扩大环评豁免的项目类型和环评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
     2021年1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修订<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1〕44号)【更新】;2020年6月,出台《关于修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0〕217号)和《关于发布<上海市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0〕21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验用食蟹猴)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0〕37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0〕16号),《关于印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的通知》(沪绿容〔2020〕314号)。2021年2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绿容〔2021〕63号),《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沪绿容规〔2021〕2号)。市房管局已在浦东新区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告知承诺审批,2020年10月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产市场〔2020〕130号)。
    2021年7月2日,市房管局印发《关于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部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沪房市场〔2021〕109号),对房地产估价企业申请办理部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市气象局目前在自贸区范围内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对升放气球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9年12月,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市民防办印发《关于在全市推广民防“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关于精简民防办事事项申请材料的通知》。
    2021年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计量器具新产品研发与生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松江区开展部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的请示》获市审改办批复同意。
    市气象局下一步拟在全市范围内对升放气球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市卫健委已拟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并征求意见中。
  市市场局拟出台《浦东新区、松江区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2
行政审批中介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办公厅等
     2018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本市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8〕27号)。
    2019年11月,市审改办印发《关于编制发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的通知》(沪审改办〔2019〕18号)。已组织工程建设领域9家主管部门针对40项中介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公开服务指南。
 
23
证明事项规范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市司法局及其他部门
     本市设定的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已按照国家要求公布在市政府网站上,查看路径:“中国上海”首页-政务公开-服务公开-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清单更新工作由相关部门根据条例要要求进行。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2019年7月,市司法局、市审改办印发《上海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2月,由市司法局起草,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1年4月,经市政府审定,市司法局印发《上海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明确了全面推行的具体范围。
  2021年4月,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共同召开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总目录,并进行政策解读。
24
实施好差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市政府办公厅及其他部门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建立“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19〕20号)。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市政府办公厅及其他部门
     2020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投诉建议办理工作暂行办法》(沪府办〔2020〕49号)。
25
优化企业开办
    第三十条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市场监管局
     2018年2月,原市工商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企业登记流程再造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1号),全国首创建成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事项“一表申请”。
     2019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19〕2号)全市各区行政务中心建成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单一窗口,实现线下“一窗领取”。市场监管部门一天批准企业设立登记(就业参保登记同步办结),企业设立后执照、公章、发票均可当天领取。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全面深化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意见》。
  2021年3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加快打造数字化开办企业服务体系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21﹞7号),上海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体系跨入数字化新时代。开办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单个事项”统一集成为企业视角的“一件事”,开办企业环节更少、效率更高,创业者在上海开办企业只需一个环节、一天时间、零费用。
 
    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20年9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领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印章和发票
     2019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19〕2号),全市各区行政务中心建成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单一窗口,实现线下“一窗领取”。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注册〔2020〕907号)。
    企业设立试行名称告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多个企业可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2015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2月延长该办法有效期。
     2020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20〕8号)。
    2021年8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市监规范〔2021〕8号)。
26
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第三十一条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市政府办公厅及其他部门
     2018年11月1日,市政府出台《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等出台《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注册〔2020〕907号)。
  2021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沪府办〔2021〕18号)。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本市按照2020年“两个免于提交”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在开展政务服务和实施监管执法场景中,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2021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两个免于提交”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联动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托电子营业执照APP(小程序)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应用,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数字化转型。
27
推广应用电子印章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2018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28号)。
     2019年4月11日,本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市经信委和市大数据中心已建立电子印章与电子证照联动功能,为各单位提供“全程网办”电子印章申请和管理服务,实现电子印章和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发放。
     2019年8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暂行)》。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等出台《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注册〔2020〕907号)。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2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告知承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上海市特定区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初步考虑在目前国家授权较充分的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开展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
29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等
     2018年8月,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2020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5号)。
  2021年3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上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沪建审改〔2021〕2号)。
  2021年5月19日,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1〕288 号)
     市规划资源局出台《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2021年4月2日,市规划资源局、市房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调〔2021〕97号)。【更新】
    市住建委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及施工图审图风险矩阵,分类实施综合竣工验收及施工图审图,拟制定《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风险矩阵》、《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拓展建筑师负责制的试点范围,在浦东新区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全市试点,制定全市建筑师负责制深化试点实施意见。
    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1、市住建委
     2019年市住建委发布:1、《关于成立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2 号),2、《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设立区级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4号)。
     2020年5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0〕238号)。
     2019年10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年3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上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工作方案》(沪建审改〔2021〕2号),将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做法由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拓展至全部产业类项目,巩固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站式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同第一款】
2、市交通委
     2020年7月,市交通委印发了《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实施网上办理和告知承诺的通知》(沪交建函〔2020〕49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建设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通知》(沪交建函〔2020〕609号)。
3、市规资源局
     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8〕6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19〕41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和设计方案征询行政协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沪编〔2018〕611号),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测的通知〔2018〕59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资源审批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492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行〔2020〕200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市住建委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2号)。
  2020年6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等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30号)。
    本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市规划资源局
     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操作办法》(沪规划资源建〔2020〕492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关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沪规划资源行〔2020〕20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
    本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已在浦东新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截至目前,试点项目累计达到23个。
30
区域评估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1、市交通委
     2019年5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工业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取消了工业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2、市水务局
     2020年,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0〕653号)。2021年2月3日,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1〕86号)
3、市规划资源局
     2018年,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规〔2018〕2号)。2021年,为推进区域评估,市规划资源局与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共同发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1〕106号)。
31
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
1、市住建委
     2018年市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8号),2020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0)3号)。
  2021年3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上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沪建审改〔2021〕2号),进一步优化完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验登合一办理流程”,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同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已实现专窗办理、一口受理、一窗领证,90分钟内完成,最多跑一次。
2、市规划资源局
 
     2020年,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33号)。
  2021年3月18日,市规划资源局制定《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立等可取”的通告》(沪自然资源登〔2021〕9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收件、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本市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市规划资源局
     2019年,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不动产登记服务改革设立企业服务专区的通知》(沪自然资源登〔2019〕38号)。
     2020年9月,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联办过户“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登〔2020〕413号)。
     2019年,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下发<关于开展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沪自然资源登〔2019〕45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
市规划资源局
     2019年,市规划资源局发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自助查询服务的通知》(沪自然资源登〔2019〕40号)。
32
人才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依托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1、市人社局
     2020年,市人社局通过出台《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聚焦人才服务,进一步扶持创新创业,不断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9号)。
 
2、市公安局
  本市为全国各地“人才类”落户人员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提供在线申办、快递送证 “零跑动”服务。对经市人社局审批落户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求落户人员根据实际生育情况填写生育状况承诺书,无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它证明材料。
  2021年2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业务适用范围的通知》,聚焦人才服务落户工作,会同苏浙皖三地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类”落户人群(人才引进、居转户、留学回国等)新设“跨省迁移”服务,实现长三角区域内人才落户“一站式”办理。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1、市政府
 
     2020年7月,市政府修订《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梯度化的待遇服务体系。
2、市公安局
 
     本市公安机关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为在沪外籍人员提供网上预约办证、政务公开等服务。已启用市级和部分区级‘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完成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线下业务窗口整合工作,为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提供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便利服务。
3、市人社局
     2020年7月,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4、市科委
  2019年12月开始,市科委(市外专局)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共同启用市级层面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了外国高端人才由“串联”至“并联”的升级模式,同时,积极推动各区“单一窗口”的建立,目前本市16区均建立了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了市区“单一窗口”的全覆盖。
33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第三十九条  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推广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地方特色应用。
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2020年1月,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口岸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商自贸﹝2020﹞16号)。
 
    各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实现口岸相关市场收费“一站式”查询和办理。市口岸、交通、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市商务委、交通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市交通委编制了2020年版《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021年5月,市交通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口岸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沪交发〔2021〕25号),督促各经营人严格落实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外无收费,并通过网站、经营场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多种渠道公示,增加市场价格和服务内容的透明度。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共同参与的口岸收费监管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本市2020年排查和整治口岸乱收费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做好2020年口岸收费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市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其他经济体的申报接口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2020年6月,三省一市政府签署《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协议》。
34
优化口岸通关
    第四十条  本市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可查询,便利企业开展各环节作业。
上海海关、市商务委等
     2020年1月,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口岸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商自贸﹝2020﹞16号)。
  2021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跨境贸易服务收费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1〕128号)。
 
    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对于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上海海关
     2019年4月,《上海海关关于开展报关差错记录复核工作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年10月,《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管理。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2018年10月,《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
     2019年10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
     2020年9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
35
税费办理便利化
    第四十一条  本市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相关部门应当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办理时间,提升电子税务局和智慧办税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制定《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推出五大类33条具体措施,在全国首创相关税种综合申报等。
  自2021年6月1日起,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6月申报期,全市约7万户次纳税人使用合并申报表。自2021年7月1日起,推出“升级版”的11税(费)种综合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以及烟叶税)。7月申报期,全市选择使用11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纳税人共计162万户。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通过减资料、减环节、减时间,使全市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免超过40%的附报资料,流程环节由原来平均3.5个减少到平均1.4个。2021年至今累计401.53万户次流程事项中,减少附报资料71.65万份,减少流程环节150.21万个。
  推进办税智能化升级,建成虹口、奉贤两个智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智慧认证、智慧办税、智慧宣传、智慧咨询、智慧数据展示等服务。
  本市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新办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截至2021年7月21日,累计核定电子专票4.03万户,电子普票8.06万户。其中,7月累计核定电子专票0.71万户,电子普票0.39万户。
    市税务局将提请开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不断优化完善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系统界面。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在实现普通发票电子化基础上,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及市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减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降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征收标准等。疫情期间,对广告业、娱乐业全面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影院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进出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免征注册费等。
  市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落实工作的通知》(沪税函【2021】32),持续做好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
  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上海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5-7月,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发布减税降费相关优惠政策、实务操作等稿件开展宣传,其中网站“减税降费”专栏点击量8.9万。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开展减税降费做法及成效宣传,发布新闻稿件54篇。
 
  市财政局全力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以及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国家政策在本市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政策落地的精准性,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经营压力,持续释放减税降费政策效应。
36
保障住所变更自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1、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政策促进企业正常迁移流动的通知》(沪财预〔2014〕7号);
  2021年7月,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管机制 促进本市企业有序跨区迁移的通知》(沪财预〔2021〕39号)。
    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探索跨区迁移全程无纸化办理。
2、市经信委
     2019年12月,市经信委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上开通“上海市企业跨区迁移服务专窗”。
3、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对跨区迁移进行了流程改造,本市内、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跨登记(受理)机关迁移取消迁出环节,由企业直接前往迁入地登记(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2021年5月,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规范本市企业有序跨区迁移工作指引2.0》(经信委牵头)相关条款,按照梯度管理及高频迁移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发精准施策的系统化建设,通过对财税贡献重点企业及高频迁移企业分类设计系统流程。
    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
市经信委
     2020年6月,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共同起草和实施了《关于规范本市企业有序跨区迁移工作指引》。
  2021年5月,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印发《关于优化完善本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指引》。
37
改进企业注销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018年9月,原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6号);
     2019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高院联合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沪市监注册〔2019〕193号);
     2019年1月起,市人社局下属市社保中心依托政府部门间公用数据的共享和利用,会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跨部门业务协作,畅通跨部门信息传递和业务衔接,简化社保注销登记手续。对符合办理社保登记注销的单位,由系统自动进行社保登记注销等处理,实现了工商、社保登记注销“一口申报”、“一次办成”。
    市市场监管局拟升级改造上海市注销企业“一窗通”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内外资登记注册系统;尊重企业自主权,实现清算组备案自主撤销;畅通企业退出路径,进一步方便企业在线办事。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020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关于恳请批准在上海市试行缩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限的请示》,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试行缩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限的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7号)。
38
建立企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入驻、企业诉求集中受理。
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线上建设“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线下建设“上海市企业服务中心”;
     2018年起,市经信委发布《上海市惠企政策清单》《上海市涉企公共服务清单》。
    两个清单每年动态更新。
    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完善诉求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一般问题五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办理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
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优化推动16个区和临港新片区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延长服务网络至园区、楼宇,打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市“1+17+ X+N”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各区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市经信委、各区
     各区按照属地化原则从街镇、园区、楼宇等单位和服务机构选设符合要求的服务企业专员,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专员制度。针对大学生、女性创业、退役军人等创业群体,在全国首创企业服务志愿者体系,已举办活动400余场,覆盖企业近万家。奉贤区建立“驻企店小二”等特色服务企业模式。
  组建首批约6000人的中小企业服务专员队伍,对口联系企业近8.9万家。开通市中小企业服务专员工作平台,设立政策导读、诉求办理、企业赋能等功能版块,实现全市16个区服务专员全覆盖和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基本覆盖。
39
惠企政策一窗通办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本市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建设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涉及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10个主管部门的15项专项资金打造本市15项市级专项资金统一申报端口,实现“统一入口、智能导引、一表申报、进度推送、结果公示”。
  2021年5月,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印发《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改造工作方案》(沪财法〔2021〕4号),启动推进专项资金申请与“一网通办”对接。
企业服务云建设市、区两级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平台。通过对惠企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在“政策匹配”栏目中提供资金申报智能引导。为企业提供惠企资金匹配功能,并生成诊断报告。在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前,可通过智能引导模块帮助企业发现当前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0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实施“百家重点企业双向联络行动”,举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正式成立上海市民营经济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15位专家学者受聘为首届委员。
    市经信委建立重点企业库,加强常态化走访,选取3-5家重点企业试行机关公务员到企业担任驻企专员,每周上报企业诉求,每月召开诉求协调会及报送专报,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市发改委
     2019年,本市参照香港方便营商咨询会模式,成立上海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咨询委员会,委员涵盖多领域专业人士,首届24名咨询委员包括人大代表(3人)、政协委员、行业协会负责人、律师、会计师及产业园区招商负责人等。《条例》发布后,市发改委组织咨询委员会座谈,请各委员结合其专业领域和工作实践,对本市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1
优化公共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市经信委、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三大电信运营商
 
     电力服务: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供水服务:2020年,市水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20〕255号)和《上海市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实施细则》(沪水务〔2020〕313号)。
     供气服务:市住建委等发布《上海市优化燃气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建设施联〔2020〕349号)。
     通过一网通办线上申请渠道,一次申请即可同时进行水电气办理。二手房交易结合水电气过户全部在网上一次性完成。
  2021年6月,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本市燃气接入营商环境优化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沪燃管行字〔2021〕17号)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市住建委等发布《上海市优化燃气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建设施联〔2020〕349号)。
     自来水公司为用户供水接入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代办服务,全程代办相关手续,代办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水价信息。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资源、绿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1、市规划资源局
     2020年,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印发〈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政〔2020〕289号)。
  2021年4月12日,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政〔2021〕113号)。
2、市绿化市容局
     2020年4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修订<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0〕14号)。
  2021年5月,市绿化市容局印发《关于简化架空线入地和合杆箱整治工程绿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
3、市交通委
     2020年6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沪道运设养〔2020〕199号)。
  2021年4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市政管线接入涉及挖掘道路施工许可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沪道运设养〔2021〕167号)。
  2021年5月,市交通委与市规资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一般项目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沪交法〔2021〕416号),依托“一网通办”上的“一件事”以及“我的项目”专栏,对交通、规资、公安三个部门的“一般项目”事项实施并联审批。
42
推进普惠金融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市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市地方金融局等
     2018年3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提升金融信贷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沪金融办[2018]45号)。
     2019年4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45号)。
     2019年5月,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促进金融创新支持上海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沪金工[2019]30号)。
     市科委持续推动科技金融信贷体系建设,建立多方风险共担机制,帮助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间接融资。结合现有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源培育科创企业,5月底正式上线“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分层次、分行业为库内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拟上市企业质量。
 
43
优化融资增信
    第四十九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市经信委、市财政、市地方金融局、上海银监局等部门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融资担保创新业务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2021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6号)。
     2020年12月,上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融资担保创新业务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20〕105号)。
 
 
 
 
 
 
 
 
 
 
 
    本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市市场监管、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大数据中心签订普惠金融试点应用授权委托书,通过大数据中心为开展普惠金融的合作机构提供数据查询、预览和获取等服务。
  市税务局根据“上海市大数据惠普金融应用项目”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参加普惠金融2.0的签约仪式,并按照2.0的数据需求进一步扩展了数据开放范围。按照普惠金融应用牵头部门统一推进要求,归集相关税务数据,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拟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44
改进园区服务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市经信委、市科创办等
     2020年5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2020〕31号)。2021年4月,上海市投资促进大会上新发布14个特色产业园区,总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规划产业用地30平方公里,近期可供产业用地14平方公里,可供物业共计1200万方,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智能制造、在线新经济等本市主导产业类型提供落地空间和服务支持。
  市科创办加强政策推送,简化申报材料,切实减轻园区企业负担,深化张江科学城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了解企业诉求
 
45
创新创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市科委
市教委
 
    2020年10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2020]47号)。
 
税务局
财政局
     市科委会同市教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涵盖市级层面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完善相关认定标准、扶持措施、监管考核等内容,规范和扶持本市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2020年11月,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明确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载体培育标准、支持方式等。
  2021年5月,市科委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发布《关于公布纳入2021年本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载体名单的通知》(沪科合〔2021〕5号)。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189家,众创空间170家,大学科技园15家。
  2021年6月,市科委发布《关于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宝山转型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科合〔2021〕7号),加快重点区域经济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推动宝山转型发展,支撑联动宝山打造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主阵地。
  2021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沪府办规[2021]7号),提出至2023年,培育3-5个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创新创业集聚区,并将其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加快推进。
  市税务局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政策宣传、落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取得的孵化收入,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即可享受优惠,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46
投资促进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2020年4月,市政府发布《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5号);
     2020年4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年7月,市经信委会同市审改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下发《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市住建委会同市经信委联合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继续延长二年。
  2021年7月,市政府建立了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
    市住建委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建设,简化手续、精准服务、加速审批。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上海市产业地图,推进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经信委
     本市成立市领导挂帅的重大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平台。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
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建立上海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与60余个境外投促机构签订了经贸合作备忘录。
47
公共法律服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司法局、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
     2019年4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打响“上海公证”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8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通知》。
     2020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由市司法局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9年,市司法局印发《打响“上海司法鉴定”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20年12月,市司法局印发《上海律师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20-2022)》。
  2021年4月,市司法局出台《上海司法行政“十四五”时期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48
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十四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各部门
     2020年3月,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0〕4号)。
     2020年,市规划资源局出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监督总体方案》(沪规划资源监〔2020〕284号)。
     2020年7月,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4号)。
     2020年1月,市气象局出台《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市科委根据《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取消创新创业载体登记、备案、审批等行政事项。
     市卫健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对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医师等实施集诚信档案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综合监管措施。
  2021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2021年6月,市市场局与市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上海民营经济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沪联商〔2021〕46号),坚持创新驱动、市场导向、对标国际、引导促进4项原则,立足上海市实际,提出了增加高水平标准的有效供给、推动标准实施应用、促进标准国际交流、完善标准化工作相关制度等4方面、12项具体任务。
    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拟出台水务海洋、卫生健康、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本市还将推动相关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在长三角地区统一适用。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市司法局等部门
     2019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2020年2月,市文旅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2020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环规〔2020〕2号),共规定11项免罚行为。
     2020年8月,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司法局出台《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城管规〔2020〕1号)。
     2020年8月,市民防办会同市司法局出台《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民防规〔2020〕1号)。    
49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第五十五条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办公厅等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各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梳理形成覆盖市、区两级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同时,依托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拟推进环境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调整工作,并拟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完善评价方法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评价结果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
     2020年9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
  为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边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依据,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15日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执法〔2021〕143号)。
    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
     市交通委制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双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沪交法函〔2020〕769号)。
     2020年4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26号);
     市气象局制定《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并在官网公开,并向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归集监管数据200余条。
  2021年7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印发<本市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68号)。
50
加强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2017年7月,市高院、市发改委、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等4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2018年10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行规〔2018〕3号)。
     2020年5月,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完善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沪道运客〔2020〕150号)。
     2020年,市交通委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沪交科函〔2020〕9号)。
     2020年4月14日,市城管执法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28号)。
  2020年11月,市科委发布《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9号)。
  2021年5月17日,市卫健委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卫规〔2021〕12号。
  2021年3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交通运输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交科〔2021〕140号)。
  2021年4月,市交通委印发《2021年上海市交通运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沪交科〔2021〕247号)。
    2021年7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交行规〔2021〕8号),明确了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工作规程。
    2021年7月,市财政局制发《上海市财政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事指南(试行)》,明确了本市财政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全市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每月在“上海环境”门户网站“行政处罚”栏目中公示环境违法信息。同时,将相关环境违法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环境违法联合惩戒。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环境信用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度开展上海市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持续开展长三角区域重点排污单位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开展长三角区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认定、公示及推送,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机制。
    市发改委正牵头正在研究制订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政策,现已将按程序报批。同时,文件要求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快制定本部门失信信息修复实施细则。
    市交通委拟出台水路运输、安全生产2个领域的信用管理办法。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条件的修复申请,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书面反馈意见,由其将该信息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界面删除。各部门应当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市发改委
     202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
  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
  2021年2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21〕6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行政处罚)>的通知》(沪绿容〔2021〕67号)。
    2021年2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18号)。
    本市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与财政部积极沟通,提请在修法过程中统筹考虑,修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相关条款或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制定权限。
51
行政执法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1、市司法局
     2019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2020年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抓紧建立区级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协调机制的通知》、《关于2020年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本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全市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进行了明确。
     2020年,本市将各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了本市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纳入了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党政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督察和本市营商环境测评指标体系。
     2019年市司法局印发《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
     2020年市司法局印发《上海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出台了本系统的执法装备配备规划,统一了本系统行政处罚格式文本。
    市司法局根据本市自查情况,着力推动本市补短板强弱项,加大基层街镇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力度,促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向纵深推进。市局层面,推动各区局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督促区局采用统一行政处罚格式文书。
 
2、各执法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2017年,市住建委发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沪建法规〔2017〕593号),2019年发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沪建法规〔2019〕763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沪建法规〔2019〕843号)。
     2020年,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沪交法函〔2020〕168号),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规定》(沪交法函〔2020〕476号)和《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归档和档案管理规定》(沪交法函〔2020〕477号)。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出台了《关于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7〕66号)、《上海市水务海洋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
     2020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实施方案》。
    2021年4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2020年2月,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沪应急法规〔2020〕9号)。
     2020年12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沪农委规〔2020〕10号)。
     2020年,市气象局出台了《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2020年3月,市民防办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上海市民防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沪民防〔2020〕24号);2020年1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民防〔2020〕131号)、《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版)》(沪民防〔2020〕122号);2020年12月,制定《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规范用语》。
     2019年5月,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税发(2019)72号)。
  2020年7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42号)。
  2020年12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20〕532号)。
    2021年7月市绿化市容局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1〕228号)。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沪市监法规〔2020〕330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沪市监法规〔2020〕53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沪市监竞争〔2020〕549号)。
    市生态环境局拟近期出台《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市气象局拟推动防雷、气球等执法职能纳入本市综合执法体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各执法部门
     2020年4月,市城管执法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17号);2020年7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联合发文,沪建质安联(2020)336号)。
    2021年6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城管规〔2021〕1号)。
    本市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
各执法部门
     2020年1月,市城管执法局与市住建委、市房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联合发文,沪建法规联(2020)4号)。
52
推进互联网+监管
    第五十八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019年8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9月,市城管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城管规〔2020〕2号)。
 
53
优化双随机一公开
    第五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及各监管部门
     2019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沪市监信用〔2019〕97号)。
     2019年,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关于做好随机抽查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19〕101号)。
     2019年4月,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应急沪消〔2019〕114号)。
     2020年7月,市民防办出台《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民防[2020]45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试行)》(沪民防[2020]117号)。
     市住建委自2017年开始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试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印发了《市安质监总站市管项目“双随机一公开”安全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市交通委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常态化管理机制,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市气象局开展“双随机”2020年1至9月,市区两级共开展检查800余次。
     2020年7月,市民防办出台《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民防〔2020〕45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试行)》(沪民防〔2020〕117号)。
     2020年4月,市城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26号)。
     2017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制定《随即抽查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对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和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检测检查为重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020年4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21号)。
  2021年4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11号)。
    市民防办拟研究制定《上海市民防信用管理办法》和其他17项监管工作细则。
    市市场监管局拟于今年9月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指导全市16个区均制定出台了各区的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形成工作常态。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签署《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积极探索跨省联合抽查。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明确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进行合并检查,推行“一支队伍进机构”。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等
     市市场监管局将随机抽查事项、抽查计划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涉企抽查结果均记于企业名下,并统一公示。加强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互通,确保“应公示、尽公示”。
     市住建委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住建规范[2020]10号),在双随机检查中开具的行政措施单对接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网上公示。
54
行政强制
    第六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市司法局等
     市司法局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指导相关部门注重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性,避免过度执法。相关部门在“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公开”栏目中公布行政强制事项及其依据等。
     2019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并将其整合在处罚系统中,通过统一行政处罚领域强制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市交通委印发了行政强制相关制度和文书示范文本,规范实施行政强制。
     市生态环境局注重环保“柔性”执法,通过采取教育、告诫、引导等非强制性方法,鼓励引导企业规范环境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市司法局
 
55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司法局等部门
     2018年,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档案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民防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都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或者基准(不一一列举)。
    2021年8月,市交通委出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行规〔2021〕5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行规〔2021〕6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行规〔2021〕7号)。
 
    2021年市市场局制定并下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系统内各执法办案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部门将继续根据上位法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对已出台的裁量基准及时修订、优化,动态更新。
    市交通委拟出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56
规范普遍停产停业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禁止“一刀切”。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不断提升重污染预测预报水平,采取分级管控方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年度更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下一步拟修订《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57
涉企政策的制定与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司法局等
     2019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对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作了具体规定。
     2020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沪市监办发〔2020〕153号)。
     市水务局制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7年7月,市财政局出台《上海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沪财法〔2017〕2号)。
     市交通委在《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修订《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行业协会意见,并在“上海交通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司法局
     市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均录入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截至2021年8月底,全市已累计录入5140余件。)
58
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等
      2019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
     2020年8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35号令),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
     2020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作了详细规定。
    2021年3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沪府办〔2021〕25号)。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
    本市在2019年7月完成市级联席会议调整;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增量和存量文件进行清理,共梳理政策措施7475件,清理26件。2020年6月完成对全市制度实施情况第三方综合评估,以及民营企业、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专项评估,审查政策措施1296件,对评估中发现涉嫌违反标准的政策措施及时废止。制定发布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方案,探索在临港新片区创新工作机制、对临港新片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重点领域专项评估等,9月 1日启动试点。
    市市场监管局拟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办理办法》。
    市民防办拟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范围,对新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动态清理。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017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21年4月,经市领导同意,建立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三级把关制度。对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文件,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前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三级把关。具体流程为:(1)由文件起草部门进行初审;(2)文件草案报市政府前,由起草部门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3)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2019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2020年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细化明确工作要求,推进各区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则》。
     市水务局制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市绿化市容局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完成40件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气象局按照本市及中国气象局要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向市政府及中国气象局报备审查。
  2021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办理办法》。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2019年、2020年每年制定印发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点》,其中对推动第三方评估机制深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受理回应机制、实施例外报备机制等工作进行部署。
59
政策适应调整期
    第六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市政府及各部门
     2019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存在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的情形,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60
多元化纠纷解决
    第六十六条  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功能,支持金融等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市高院
     2020年7月,市高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探索先行调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0年9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管理规定》
     2020年9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本市支持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合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市高院、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本市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调解业务。
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市司法局批准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的设立申请,并完成司法部备案赋码和颁证手续,已实质运营并开始受理案件
     2019年10月,市司法局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61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1、市高院
     2019年11月,市高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通知》。
   
2、市检察院
     2020年4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工作意见》。
     2020年9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构建城市公共安全领域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的意见》。
 
    本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相适应的审判体制机制。
市高院
     2019年12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市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本市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市高院
     2020年4月,市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为优化上海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
    
62
法律文书送达
    第六十八条  本市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企业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本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地址真实性以及及时有效接受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负责。
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市高院与市市场监管局会签《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年3月,市高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对2020年印发的文件予以修订完善。【更新】
 
63
审判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
市高院
     2020年1月,市高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
     2020年1月,市高院印发《关于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巩固立案登记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0年1月,市高院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网上立案诉状材料无纸化操作的通知》
     2020年2月,市高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协会签《关于进一步推广网上诉讼服务的通知》。
     2020年3月,市高院印发《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
  2021年4月,市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
  2021年4月,市高院印发《关于规范网上立案诉讼材料送达和在线查阅工作的通知》。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对从事司法委托的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中介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
市高院
市司法局
     2019年,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
     2020年,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环节有关事项的通知》,每年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向社会和办案机关公布。
  2021年3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量化考评标准(2021)》。
    
     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市政府办公厅、市高院
  2020年12月,市高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202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沪府办〔2020〕66号),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市高院等部门
    2017年7月,市高院、市发改委、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等4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市交通委根据法院协助执法通知书等相关要求,协助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64
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拯救机制等
    第七十条  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市高院
 
    2018年5月,市高院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建立简易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机制。
    2020年5月,市高院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执转破”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重整识别要素。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市政府办公厅、市高院
     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2021年3月,市高院与市住建委达成《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
市高院
 
  市高院拟出台(已通过,待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修订)》,明确规定只有权益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参加表决。
65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
    第七十一条  本市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1、市高院
 
     2020年4月,市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2、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明确,可凭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已破产企业的机动车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事项。
    
3、市规划资源局
  市规划资源局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要求,协助法院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本市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市人保局、市高院
     2019年12月,市高院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签《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  
    
    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市税务局
 
     2020年4月,市高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市税务局制定《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66
破产管理人
    第七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市高院拟出台(已通过,待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修订)》,明确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资产,须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协会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别与农商银行上海分行(2021年3月)、招商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11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11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8月)、邮储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7月)、平安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6月)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在银行服务改善方面为管理人高效履职提供便利。
  2021年4月,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为破产财产高效处置、破产重整融资、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提供便利。
  2021年1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非驻会委员刘正东工作室依托市管协成立“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解决企业‘破产难’”课题组,就企业破产中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高院联合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沪市监注册〔2019〕193号)。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破产人管理协会
     2020年6月,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上海市破产管理协会预备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创新会员制度发展预备会员,加强管理人队伍梯对建设和人才储备。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每月培训制度。
  2020年9月,市管协启动“破产管理人实务典型案例评选”、“破产管理人优秀专业文章评选”,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在执业领域的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
  2021年1月,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并组织系列培训,为管理人更加专业、规范办理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遵循。
 
67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第七十三条  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一网通办”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市经信委、市信访办等部门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与“12345”服务热线形成“分口并线、兜底处理”企业诉求机制;打造手机版企业服务云,建立全市企业诉求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兜底受理解决诉求。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设线下诉求服务窗口,成立诉求协调部,专人专岗回复、跟踪、协调企业诉求。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各相关部门
     2019年,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规程》(沪规划资源监〔2019〕592号),2020年制定《区级规划资源部门2020年度业务综合考评表》(沪规划资源监〔2020〕168号)。
 
68
内部举报人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市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1、市市场监管局
     2016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沪府办发[2016]2号),2020年8月21日修订。
 
2、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大幅提高了奖励上限,并明确鼓励内部举报。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工作要求,探索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修订了《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市卫健委
    2019年11月,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沪卫监督〔2019〕25号)。
    市卫健委正在研究,拟探索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实行严格保护。
69
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共同体
    第七十五条  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反馈沟通渠道,重点疏通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各区、各部门提供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智力支持。
市司法局
     2019年2月,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的意见》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工作实施细则》。
 
70
法治宣传
    第七十六条 本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市司法局和各相关部门
     2020年10月,市法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在全市开展专项宣传,指导各区司法局开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专项宣传活动。增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讲团成员,通过“法律进企业”活动,为企业做好条例宣讲。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狠抓普法责任制,推动全市各级普法部门发挥相关职能,并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情况下帮扶企业的相关法律、金融、税务等政策,为企业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本市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来源: 上海人大网站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关注我们 FOLLOW U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服务热线:021-56571858

客服微信:18121201985

网址:www.021zedui.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美邦大楼201-18室

版权所有:上海泽兑认证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2021005422号-1